食品检验工
文章作者:  发布时间: 2015-12-26 访问次数: 200

 

一、鉴定对象

 

1、企业主管食品质量、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、食品生产企业、经销单位、质量监督部门、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有关科研、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;

 

2、单位中从事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、粮油及制品、餐饮、糕点糖果、乳及乳制品、白酒果酒黄酒、啤酒、饮料、罐头、肉类及制品、调味品酱货腌制品、茶叶、保健食品及食品内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洗涤剂、消毒剂和用以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的生产经营岗位,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成分、添加剂、农残、兽残及卫生、毒性、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;

 

3、各类食品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。

 

二、申报条件:(根据申报学员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确认申报等级)

 

1、初级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

 

(1)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 

(2)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。

 

2、中级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

 

(1) 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 

(2)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

 

(3)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 

(4)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,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
 

3、高级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

 

(1)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 

(2)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 

(3)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
 

(4)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 

三、基本要求

 

1、职业道德

 

职业道德基本知识

 

职业守则

 

(1)遵守国家法律,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;

 

(2)认真负责,严于利己,不骄不躁,吃苦耐劳,勇于开拓。

 

(3)刻苦学习,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思想、科学文化素质。

 

(4)敬业爱岗,团结同志,协调配合。

 

2、基础知识

 

(1)法定计量单位知识和常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。

 

(2)误差和数据处理基本概念。

 

(3)实验室用电常识。

 

(4)食品检测基础知识。

 

(5)化学基础知识。

 

(6)微生物检测基础知识。

 

(7)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。

 

(8)食品安全卫生基础知识。

 

(9)质量法,标准化法,计量法,食品安全法,劳动法等相关法律,法规知识。

 

四、考试

 

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,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,具体请查看当年通知。

 

咨询电话:0550-3512022 孙老师。